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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12)的五大特点

已有 8086 次阅读 2013-8-23 22:00 |个人分类:食品安全|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特点, 食品, 国家标准, GB2763-20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北京亮马河,手机随拍)

 

201211月,012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简称新标准,从201331日起开始实施。新标准规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MRL),将成为我国食品监管中农药残留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大突破,是预防、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标准有五大特点。

 

一、清理与整合相结合,解决了标准重复、交叉和过时等问题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农业部和卫生部分别制定3项国家标准和10项行业标准,残留限量873个。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这些标准的重复、交叉、过时等问题凸显出来。《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由农业部负责。为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简称农残标委会),加快了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农业部对2009年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国家和农业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一是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没有重复和冲突的,国家标准予以保留,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二是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互重复,限量标准一致的,统一整合为国家标准;农药及其高效异构体农药整合为一类。三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笼统规定为蔬菜和水果的限量,按《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拆分到具体类别;对国家标准中按类别规定的限量按相应标准中附录<食品分类>拆分到具体食品;对农业行业标准中按类别规定的限量按2001年《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附录<残留试验不同作物分类>拆分到具体食品。四是对有新的残留试验数据作补充的,根据试验数据评估后,修订原有标准为国家标准;对监测超标的、无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检测方法及膳食风险评估数据不充分的,修订为临时标准。五是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互重复,限量标准不一致的,重新评估后,撤销其中一项风险较高的标准;对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差异较大且无残留试验数据撤销原标准;对既无ADI值,又无参考无作用剂量的撤销原标准;对评估结果表明膳食摄入风险较高的,撤销原有标准。六是对农药名称、结构式等基础信息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为方便标准的管理、使用和查阅,避免不同标准之间交叉与不协调,将清理后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新制定的3批标准(GB 25193-2010GB 26130-2010GB 28260-2011)和农残标委会一届五次全体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草案,统一合并为一个新标准。解决了标准政出多门、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和缺失的问题,体现了标准的严肃性、强制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二、进行风险评估,标准值更加科学合理

现行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农药毒理学评估,通过评价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和毒理学试验结果,推荐出ADI/或急性参考剂量(ARfD,是在实验室按照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程序进行动物试验推导出来的,一般没有地域差异,可全世界通用。第二部分残留化学评估,是对农药及其有毒代谢物在食品和环境中的残留行为的评价,通过评价动植物代谢试验、田间残留试验等试验结果,推荐规范残留试验中值(STMR)和最高残留值(HR)。第三部分膳食摄入评估,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消费的量和结构,在毒理学和残留化学评估的基础上,对居民因膳食摄入带来的农药残留对身体健康造成的风险进行定量评价,提出最大残留限量(MRL)建议值,包括长期和短期膳食摄入评估,对长期每日摄入量与ADI(或短期摄入量与ARfD)的比较,评估实际上通过膳食摄入残留农药所带来的风险及其可接受程度。R种植之一般情况下,当长期每日摄入量(或短期摄入量)低于一个63kg体重人长期(或短期)允许摄入量的100%时,农药残留对一般人群健康的影响是在一个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上,此时将HR推荐为MRL是安全的。如果这个比值超过了每日允许摄入量,就说明它对人的健康存在风险。由于ADI和膳食结构相对固定,可在登记环节调节农药产品的登记作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以降低风险,因此,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风险评估与农药登记管理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要求,在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进行残留试验,获得作物可食部分中农药实际残留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此制定残留限量。对2009年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和农药登记管理政策,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清理,根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结构重新评估限量值的总体风险。对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涉及的163种农药,67种膳食消费量较大的植物源和动物源食品,共427项限量标准,近9万个样品进行了监测和验证。验证涉及的农药品种、食品和限量标准的覆盖率分别达到81%58.8%48.9%

三、规范和补充了术语和信息,可操作性强

新标准基本涵盖了我国常用农药和主要农产品,在标准数量、覆盖率和操作性上都有比较大的突破。从农药覆盖面来看,当前我国登记农药有效成分600多种,常用的为200多种,本标准涉及322种农药,并涵盖了艾氏剂等10种持久性农药,农药覆盖面有较大突破。每种农药都制定了相应的ADI值,明确了残留物。从种植农产品覆盖面来看,标准涉及178种(类)农产品和食品,其中涉及植物源食品的有2253项,占98.2%,同时制定了大量组限量和初级加工产品中的限量标准,这些农产品和食品绝大部分包含在《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规定的11大类241种作物对应的产品中。明确了检测方法标准选择原则,对相应方法标准进行了验证,符合要求的推荐检测方法标准。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应小于等于最大残留限量;根据食品类别,确定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某一农药,如果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类别,则在标准文本中列出该检测方法;对某一农药,如果没有对应食品的检测方法,但有其他食品的检测方法,则参照该标准。

四、建立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程序,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方面,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在标准立项、起草中,广泛征求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法人等的意见。向卫生部等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发出征求意见函300多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和卫生部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1000,采纳300条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在标准公布前,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所有成员进行通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及跨国农药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反馈意见68条,根据意见并结合农业生产实际修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草案9个。在标准的审查、发布阶段,先由42个委员和7个单位委员组成的农残标委员进行评审,再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公布。在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整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公开、公正、透明、一致为原则,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兼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同时借鉴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修订要求及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开展的,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五、标准水平与国际一致,标准值部分严于国际标准

新标准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风险评估原则方面,我国于2006年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的主席国,学习、了解和掌握了法典标准制定要求和规则,已制定完全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制定农药残留标准的原则,分别为《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用指南》和《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在作物分类方面,以CAC作物分类体系为基础,以作物形态学、栽培措施、种植规模为参考,重点考虑作物可食部位的农药残留规律,制定了《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把具有相同残留行为特征的作物归为一组。这些技术规范为标准制定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在标准值方面,我国标准与CAC标准相比,我国和CAC都有的共有115种农药635限量标准,一致的占45%,比CAC严的占29%,比CAC松的占26%,在确保消费安全和保护产业发展的前提下,提高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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