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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残留监管现状及推进措施

已有 3564 次阅读 2011-1-19 20:06 |个人分类:食品安全|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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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药残留监管取得的成效

    2001年以来,农业部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经过近10年的推动,农药残留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攀升,农药残留超标率得到控制。2009年农业部监测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前相比上升了30多个百分点,因农药残留超标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先后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个省份也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已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将投资建成部、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451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增强。(3)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系列配套规章.制定了178种农药807项残留限量标准和涵盖500多种农药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以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其他配套技术规范。同时,24个省(市)出台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和农药残留标准技术体系。

二、我国农药残留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不健全  (1)标准数量少,标龄长。目前,我国在近200种作物上有500多个农药登记使用,但仅制定807项限量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3 338项,欧盟14.5万项,美国1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

同时我国现有的标准基本是10年前登记的农药。(2)标准技术水平较低,协调性差。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准则在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中应用较少。安全标准与管理政策配套性差、与支撑标准协调性差。(3)标准制定滞后,基础研究薄弱。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不同步.造成已登记农药产品2/3未制定限量标准。同时我国对植物源动物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农药残留限量制定很少,标准涉及的农产品种类较少,膳食消费调查研究简单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  (1)质量和责任追溯难。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户、76万家农产品和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产品流通范围广,违禁农药生产和流通、高毒农药使用等违规制假难以发现,使得食品质量和责任的可追溯性差和处罚依据不足。(2)监管协调难。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等多部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达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局面,有时甚至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3)信息不对称。广大社会公众虽然关注农产品安全及农药残留,但由于受自身知识面、宣传教育范围和内容等多方限制,缺乏对农药残留的客观认识.容易受不实新闻媒体的影响或误导,导致“谈药色变”、“因药废食”,给管理部门带来新的挑战。

    (三)农药残留监控能力不足  (1)监管机构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在基层.但目前市县专门监管机构大多尚未建立,乡镇基层监管能力更弱,致使质量安全准人的第一道关口把关不严。(2)检测体系不健全。地方检验检测机构少,且存在检测仪器设备老化、检测人员少、技术力量弱、检测能力差等问题。(3)经费没有保障。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力匮乏,往往造成免费抽检变成“免检”,没有达到监管目的和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三、加强农药残留监管的思路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总体思路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布局规划》,以产品为单元,以投人品农药为监管对象,加强生产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在体系上,加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强化残留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同步.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健全农药残留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省市县级农产品监管机构.发挥监管和行政执法作用;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发挥其在监管执法中技术服务支撑作用。

    在机制上.重点建立农药残留监控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引导示范相结合.从生产环节上管好农药使用关,从市场流通上控制农产品安全人市关.达到农药残留监管良性循环的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限量标准

检测方法

技术依据

农作物

农药

指导用药

生产

登记批准

销售

使用

采收

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

消费者

安全采收依据

市场准入依据

产地监测

市场监测

监管与执法

监管与执法

1

5

3

2

4

图1 加强农药残留监管的基本思路(图中1-5为农药残留标准在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5个关键控制点)

 

 

 

其基本思路如图l所示(图中1一5为农药残留标准在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5个关键控制点)。

    (二)加强农药残留监管的措施

    1.加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1)要尽快完成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和农产品贸易需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探索建立由国家标准、临时标准、一律限量标准和豁免物质名单等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框架,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2)要全面清理现行国家和行业农药残留标准。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尽快完成478项国家标准和329项行业标准的清理、重新评估和转化工作,切实解决现有标准过时、重复和矛盾的问题。(3)要加快制定急需标准。加快制定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和优势出口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合高毒农药禁用工作.加快制定鲜食农产品的急需残留限量标准。(4)研究制定《紧急限量标准制定指南》、《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等其他配套基础技术规范,做到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5)拓展标准制定范围。参照国际通行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类推的原则,在研究建立我国农产品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我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类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限量国家标准进行类推。参照国际通用方法,加快制定畜禽和果汁等产品中残留限量标准。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围和农药残留官方评议平台的作用,主动跟踪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动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进行吸收。转化为国家标准。主动参与国际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2.强化农药残留监控能力建设。(1)推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的省市县级农产品监管机构.明确职能和人员,保障经费,发挥监管和行政执法作用。(2)强化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建设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国家中心或区域中心,建立健全省、市和县级检测中心,承担各种执法检测任务。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速测站.开展自律性检测。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中介性检测中心。(3)加大投入。完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充实检测力量,提高检测能力。(4)严格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计量认证,统一检测标准,做到检测结果互认。(5)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3.健全农药残留监管机制。(1)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能否上市销售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抓好标准制定、农产品生产和检测执法等工作中,关键要依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将农药残留监管责任落到实处。(2)建立农药残留监控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发挥风险临测、预警和反馈平台作用,以此指导和监督农药登记管理、残留标准制修订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3)建立健全农药登记批准与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强化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在农药管理中的作用。

    4.健全安全用药宣传教育体系。(1)要强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机构建设。重点是市、县和乡镇的指导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农技推广部门为主,农业院校、成人技术学院等其他组织为辅,中央、地方和基层各有侧重又互相补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2)建立统一宣传、逐级培训的工作机制。制定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作为常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3)建设咨询和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集标准发布、宣传贯彻、咨询服务和技术推广等信息于一体,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互动平台。特别是要利用网络、手机和报纸等媒介,主动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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