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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哉:行政机关可以否决法院的判决!

已有 3888 次阅读 2010-7-19 23:40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法院, 行政机关, 否决, 判决, 岂不怪哉

    经济参考报消息(http://jjckb.xinhuanet.com/yw/2010-07/19/content_238609.htm):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将集体性质的“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个体“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至此司法程序已经走完,国土厅完全根据法院判决取消其颁发的非法采矿许可证!

    殊不知完全出乎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迟至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行政机关公然如此蔑视法律、蔑视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一个说法和解决,法律还能担负起“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屏障”的重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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