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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事情正朝着有利于投毒人林森浩的方向发展

已有 2756 次阅读 2014-12-9 19:11 |个人分类:时政|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治, 复旦投毒案

         昨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林森浩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当庭提交7组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不排除其自身健康原因,并就死因向法庭提出重新进行鉴定。

    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不统一,但都认为一审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并判决死刑过重。

     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则认为,投毒案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也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辩护人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二甲基亚硝胺剂量投进饮水机去多少、黄洋喝了多少、又吐出多少,该问题没有查清楚。

     另外,辩护人认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

      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不能认为辩护人是因为收受了当事人的钱就胡乱说话。我估计律师义务出场的。

   现代法治理念是:疑罪从无,宁愿放走一个坏人,但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当然,林森浩已经不能说是好人,但罪不一定是死罪。除非检方能拿出过硬的证据证明黄洋的死是饮用了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桶装水。这也要求检方办案时一定要十分地严谨、认真。

   法官在判决时不应受政治因素以及民意的影响。比如说,不应为了避免社会骚乱而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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