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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通奸与法治

已有 2377 次阅读 2014-11-27 12:18 |个人分类:时政|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治, 通奸

      最近,在对一些腐败的官员的查处通报中,几乎毫无例外地提到,某某官员存在通奸问题。

      这些年中国好歹也是进步一些了,很多人都知道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是要区分开来的。这点没有问题吧?

     对于官员的通奸问题要查处,有关部门是这样解释的:这些官员都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作为党员就要遵守党的规章制度,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一般的群众。这也完全没有问题。

     一点要搞清楚的,通奸是否属于隐私?如果能够确定通奸是属于个人隐私,即使是要通报,似乎也只应该在党内通报,拿到社会上来通报就显得不合适了。

     如果能确定通奸问题属于个人隐私,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被通报的官员可以起诉那些通报他们的纪检部门。当然只能是“理论上”。

     你们入了那个组织。组织可以给你带来金钱与荣耀。可一旦你什么了,家法伺候。而且那个家法可是不按法治的。

     请看吧:

     XXX在担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晋中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XXX在担任高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收受礼品;与他人通奸。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晋城市委研究,并经省纪委审议、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经晋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XXX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面这个人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就可以开除公职。后面这个人,作为高平市的市长,其职务应该是由该市的人大任命的。晋城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可以开除其公职(应该包括市长职务吧?)。总的说来都不是很合适。

      再者,她们的人格尊严也要受到尊重吧?似乎不应该将照片毫不掩饰地公布。

      与其在他们落马后用各种严刑峻法来惩罚他们,甚至是羞辱他们。还不如在他们的任内对其进行严格地监管,使他们难以实施各种腐败行为。

      所以说,法治在中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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