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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境下的“两少一宽”

已有 11756 次阅读 2016-5-12 20:48 |个人分类:一日三省|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政策效果南辕北辙是常有的事情。1986年我国第一次正式确立贫困县,本来是扶持穷县,希望他们快点富起来。而现在一些地方为了成为贫困县,手段使尽。通过后甚至就像过节一般大肆宣传,因为“穷”,国家发了福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贫困县甚至是经济强县,在全国的县域经济排行榜中已名列前茅,但是还不打算把这个“贫困县”帽子甩掉。

    还比如黑人在美国受的优待比华人多很多,但他们仍然自称“我们是最不受优待的群体”,人们都不知道如何给黑人优待了。中国古代就有“斗米养恩,担米养仇”的说法,政府给了少数民族优待政策,是养恩,还是养仇?


  “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后来,这项政策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少数民族不满意,汉族更不满意。2010年,中央宣传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2014年12月22日,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制定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实际上只会适得其反。

     “两少一宽”据说源于少数民族多数是民风彪悍,太容易犯罪,而且本身属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比如,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反映群婚制残余的落后婚姻形态的原始方式往往导致流氓、强奸、重婚犯罪产生。其实,汉族几千年来也有很多残馀,比如童婚、重婚、裹小脚、吸大烟、买卖人口等等,为什么单单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只能说明政策制定者缺少全局观。乱世用重典,对于少数民族的落后文化就要出重拳,通过大鸣、大放、大宣传,狠狠把旧习惯扭转过来。而“两少一宽”表面上减少了犯罪分子,事实证明一点也没有减少,罪犯越来越多。

     2010年和2014年文件表面上有一些修正,实际效果只会越来越糟。比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提到“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话说的好听,但司法机关却很难执行。比如一个回族和一个汉族做生意,回族想占便宜没占成把汉族打了一顿。本来是生意问题,不涉及民族和宗教。但是回族人有没有办法向宗教上扯?有很多。比如汉族人与别人谈话的时候当着他的面讨论买肉的事情,比如汉族人没有表现出对回民的尊重,等等吧。这个世界不缺少理由,不缺少利益,而是缺少良心。司法机关也有自己的利益,最简单的办法是把汉族重重处理,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一切矛盾都归结为民族问题。重重处理汉族人不会犯错误,也不会惹什么民族矛盾。而公平处理,就很容易引发民族争端。执行不可能不偏。

   现在政策最大问题在于一切为了”团结“,为了“包容”,为了“帮助“,为了“尊重”。不管对方愿不愿意,都要团结,都要包容,都要尊重。对方打左脸,就伸过去右脸。比如穆斯林内心认为汉族人是异教徒,能够“团结”吗?对方能够尊重我们吗?从宗教上,对方就不会团结,不会尊重,而我们却要去搞团结,搞包容,自己打自己的脸。我们人类会尊重老虎和狮子,但是不会尊重兔子、绵羊。穆斯林面前,政府是老虎和狮子,他们才会尊重。尊重依靠肌肉和爪牙,而不是靠祈求。政府也许认为依靠品德、依靠帮助就可以得到尊重,这就如同印第安人帮助西方的殖民者,没有好果。在中国二十四史里,也没有这样的案例。上帝得到尊重,除了因为他给人们上天堂的机会,更主要他还会让一些人下地狱。

   各少数民族里,同样存在要下地狱的人,不能因为他们是少数民族,要团结、要尊重,而不让他们下地狱。该上天堂的上天堂,该下地狱的下地狱,这才能实现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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