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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恢复长官“赐死”制度
2008.09.18
今天是“9.18”,本来是应该骂日本人的,不过我建议骂的同时还是要吸收和借鉴日本人的一些长处。
今天在新浪上有一个新闻叫做《日本企业主疑因出售问题大米上吊自杀》。新闻说:
日本农林水产省16日公布报告显示,总部位于大阪的稻米加工企业“三笠食品”倒卖的受污染大米流入370家企业,比此前的统计数字多了4倍。有媒体报道称,“三笠食品”的代理商、奈良广陵町米谷公司社长16日晚在寓所上吊身亡。
新浪《日本企业主疑因出售问题大米上吊自杀》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w/2008-09-18/024714462304s.shtml
三鹿事件,襄汾矿难,这么多大的人为灾难,我就纳闷儿为什么就从来没有见到有任何一个中国官员和董事长自杀谢罪的报道。
既然中国的官员和董事长们如此不自觉,我斗胆建议代表我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议恢复古代的“赐死”制度,对重大的行政渎职和商业渎职进行的最高行政处罚为由国家主席“赐死”,就不要再经过什么法院审判程序了。国家主席既然有权“大赦”,为何不可以对负有全责的行政长官实行“赐死”的权力呢?尤其是面对这种重大的人为失职所造成的公共灾难,既然没有直接的负责人自杀,不赐死几个怎么合理?
文天祥说:“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这才是中国文化之优良传统。胡总提出的八荣八耻也是要秉承此优良传统,但总不能光说不练,一点约束力都没有吧?
中国的很多问题,其实都直接表现在老百姓和官员以及董事长的自杀率不成比例。建议国家统计局应该把把前者的自杀率降低和后者的自杀率不低于一定水平作为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指标。
很多人大概不会同意我的这个提议。但是这帮不仁不义的家伙就是赖着一个都不自杀谢罪,也总得有个什么办法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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