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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
JASIST杂志2011年第3期发表英国爱丁堡纳皮尔大学工程、计算与创意产业系社会情报学中心Alistair S. Duff的论文,The Rawles-Tawney Theorem and the Digital Divide in Postindustrial Soceity(罗尔斯-托尼定理和后工业社会的数字鸿沟)。作者依据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和R. H. Tawney(1880-1962,伦敦经济学院的经济史学者)的平等论思想,提出了弥平数字鸿沟所需要的“罗尔斯-托尼定理”:
第一原理
每个人对于A型信息(注1)拥有同等权利。
第二原理
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容忍B型信息(注2)之社会分配不均等:
(A) 能使最弱势群体享有的信息资源最大化。
(B) 大家接触利用信息的渠道(access)是平等的。
(C) 这种不均等没有严重到引起阶级分化的地步(托尼附带条款)。
A型和B型以外的其他所有C型信息(注3)之分配,可以放心地交由市场力量去处理。
注1:A型信息包括:选举信息;法律、法令信息;其他信息(如基本保健信息?)。
注2:B型信息包括:国内政治新闻;国外政治新闻;科学、技术与医学信息;其他信息。
注3:C型信息包括:软新闻;娱乐信息;其他信息。
该定理可以产生一些制度启示与政策启示,例如,由第一原理可以推出:
1.关于全面信息自由的法律;
2.个人隐私权是一种重要权利;
3.E政府方面的举措不应该是装装门面的,而应该是是实质性的;
4.选举方面的宣传应由国家资助;
5.成立公民(福利的、立法的)建议局(CABs);
6.核心电信基础设施应国有化或重新国有化;
7.提倡开放政府,包括“市政厅讨论”(townhall)和其他面对面咨商方式;
8.成立对国家信息政策进行审计和评估的办公室。
由第二原理可以推出:
1.建立混合的大众传媒体系,即国家拥有的媒体、私人拥有的媒体、自愿者拥有的媒体等多种所有制关系之混合;
2.覆盖全国的公共图书馆、邮局和电信服务亭;
3.恢复经由认证的参考图书馆员制度(Revival of accredited reference librarianship,博主:这句的中文理解对不对?请行家指正) ;
4.在中小学教育和成人教育中引入信息与媒体技能方面的教学计划;
5.公共服务广播业的发展和民主化;
6.专门讨论政治、艺术、科学技术与医学(STM)和宗教之可持续发展议题的赛伯空间;
7.对报纸施以大力度的多重税收优惠和激励;
8.对于长期调查性报道项目给以一次性资助;
9.对外国记者给以国家补助;
10. 通过轻度管制的竞争市场来发展软件和硬件;
11. 出于社会责任心对搜索引擎和网上内容进行管理;
12. 国家支持医学专家系统、社区机器人和大众型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发活动;
13. 制定推进“信息社会”建设的明确的政府间活动方案,包括召开高峰会议。
博主:在我阅读过的关于弥平数字鸿沟或信息鸿沟的众多论文中,这一篇论文属于水平很高的。虽然文章标题加以“后工业社会”的限制,其实文章的思路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有指导意义。作者提出的措施超越了主义之争。比如,“全面信息自由”,是目前西方国家所普遍倡导的,但是,作者又提出“核心电信基础设施应国有化或重新国有化”的典型国家干预主义主张。
中国其他许多难题的处理,也需要超越主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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