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edhw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dfedhw 能闲世人之所忙者,方能忙世人之所闲。

博文

火灾责任划分不科学

已有 2171 次阅读 2019-2-18 14:26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责任, 相关方, 澄清

   焦点|电炒锅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致死三名学生 派出所副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火灾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日常生活中需要由多个部门来共同参与完成,而一起火灾事故过后,可能被追责的有业主、物业、直接责任人,还可能有设计施工方、基础设施生产厂家、辖区防火监管部门,甚至个别情况下也会有人质疑消防队的应急速度与救援指挥过程……在所有的火灾相关方中,唯独提供大量消防产品的技术或销售方不会受到追责哪怕是技术性探讨

划分与判定火灾责任之前,各方必须首先达成一个共识:火灾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天灾,在现有消防技术能力下,无论是及时预警还是快速扑救,并非人力可以完全控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在所难免,故此只能尽量去降低各种概率。火灾从来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至于如何去真正有效降低这些概率,则是消防技术界每时每刻都该思考的问题。

固然,同其它相关方比较来看,消防产品技术方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位置,看似并未直接参与到火灾防控管理中去,但作为间接参与并从中获利的一方,就有必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消防系列技术在火灾防控中至关重要,极有可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如果技术方希望完全免于责任追究,那就应当在提供产品和技术服务的同时做出有关声明:

本产品或技术由于技术经济性、可靠性、操作难度、使用寿命、维护成本、人员疏忽懈怠、设计考虑不周、环境影响、意外因素等原因,在实际火灾中并不能确保100%发挥作用,请广大用户自行斟酌选用。并主动收集用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积累的原始数据,整理之后形成有效率等参数,供用户参考:例如本产品已销售或安装100000只,在近年来的实际应用中,其中100只遭遇过真实火情,实际发挥作用的为**只,总体有效率为**%等等,确保经得起公众监督,这样才算是主动负责任、开诚布公的态度,真正替用户着想。

因为消防产品实际作用有效性的限制,技术应用中的现实缺陷,导致一旦发生火灾,并不能完全控制火势蔓延,也不能完全避免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在火灾事故认定时,忽略掉这些消防技术固有的“短板”与“漏洞”,而技术方也未提前作出澄清与说明,那么一起火灾过后,尤其是造成重大损失之后,其他的相关方则不得不为该起事故的影响几乎全盘“背锅”。

火灾事故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过失伤害行为,其后果严重程度取决于初始火情与时间平方的乘积,而此时消防技术设施则是阻断此类严重后果的唯一手段,其效能的发挥有可能决定了一起火灾的走势形成天壤之别,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责任仅仅归咎于初始火情的肇事者及相关管理方。换句话说:出现初始火情,未必就应该造成严重后果,假如后果严重,那是消防技术设施控制能力先天不足所造成的,作用发挥有“盲区”。如果完全不分析考虑设备设施的技术层面原因,那就等同于默认设备设施总有效率为100%,而实际当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客观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对火灾防控技术能力的不足,公平合理地区分火灾责任,适当地减轻甚至免于责罚,才能真正推动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的稳步提高,否则永远只会谈火色变,人人自危,做多错多以至于人人自保。

                         

       以科学的态度看待火灾责任人      初期灭火不力孰之过?     建议逐步推行“火强险”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350551-1162840.html

上一篇:烟花爆竹店必须强制“吊顶”
下一篇:火场中要设法主动逃生
收藏 IP: 171.212.124.*| 热度|

2 李颖业 宁利中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7 10:10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