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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逐步推行“火强险”

已有 2819 次阅读 2016-10-21 15:4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处罚, 保险

     详见麻老师博文   小议失火罪

     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社会管理职能来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火强险的基本概念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房屋或设施的所有人为自己的物产购买的火灾责任保险,万一由己方设施或动火行为引发火灾扩大事故,从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推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在于:

1.火灾事故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和基本的经济赔偿和保障。

2.减轻失火方经济负担,避免雪上加霜,鉴于经济赔偿基本到位,相应减轻法律处罚。

3.避免或减少每次火灾事故之后引发的各类纠纷,利于矛盾化解及社会稳定。

       火灾事故与交通事故一样,每位当事者只要没有主观的恶意,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章行为,认错态度端正,并积极配合兑现受害人基本的经济赔偿,都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程度的谅解。车辆在时间和空间里移动,难免会发生碰撞;建筑房屋及附属设施虽然是不动产,却也是在时间里流动和运转,用火行为和设备设施持续老化同样可能导致火灾伤亡和损失。

        作为火强险的补充,同样可自主选择购买商业险,万一失火,可获得更高的赔付额度,以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当然可能会出现另一个极端:产权用户设施陈旧,消防管理水平低,又不愿意花点费用购买“火强险”,那么万一出事,只能独自承担经济赔偿甚至法律责任,这就好比一个技术不过关的驾驶员,非要开着一辆车况很差的二手车上路,又没购买交强险,真的万一出了事,所有责任只能自己承担,甚至最后被收监也是没有办法。

        推行“火强险”的意义在于: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每个人都花点小钱,共同抵御意外火灾带来的风险,伤者需要救治,活着的还要继续生活。尽管每个人都不愿意看见事故,可万一灾难来临,仍然需要共同面对,并通过经济杠杆手段的调节来减轻失火责任人的刑责和心理上的不安。

   火灾事故的实际发生概率比交通事故更低,通过火强险的推行,有望进一步增强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产权用户的安全感,这些出发点同交强险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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