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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言必信”与“言不必信”何以解?

已有 5996 次阅读 2015-6-16 00:42 |个人分类:儒家.儒学|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孔子对“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持有完全不同于老子的态度:老子全盘否定周代礼乐制度,孔子则表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服膺于周公所制的礼乐。不过,在道德问题上,孔子又与老子有某种共同点,即和老子一样关注“忠信”之德。孔子主张“君子进德修业”,认为“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周易·乾·文言》引孔子语)。又谓:“所谓君子者,言必忠信而心不怨,仁义在身而色无伐,思虑通明而辞不专;笃行信道,自强不息,油然若将可越而终不可及者。此则君子也。”(《孔子家语·五仪解》)

 

从孔子“言必忠信”和“言忠信,行笃敬”等话语可以看出,其“忠”与“信”是同类概念,其指称对象均属于言说领域的道德规则。据《说文解字》“忠,敬也。从心,中声”和“信,诚也。从人从言,会意”的解释,并参考《国语·周语下》中“言忠必及意,言信必及身”(韦昭注:“出自心意为忠。先信于身,而后及人。”)的话以及《论语·子路》中“吾党有直躬者”(孔颖达注:“直身而行。”又《说文解字》:“身,躬也。象人之形。”)的话,可以认为,作为一般言说规则,“信”所涉及的是“言”与“身”(躬行)的关系,“忠”所涉及的是“言”与“意”(心意)的关系。而曾子有“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之说,这表明了“忠”与“恕”有内在关联。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恕,从心,如声。”参照孔子“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的话,可以领会到,“恕”所涉及的是己心(意)与人心(意)的关系。然则,正如“忠”与“信”被并称为“忠信”是意味着“忠”“信”属于同类概念,“忠”与“恕”被并称为“忠恕”也意味着“忠”“恕”属于同类概念。据此分析,既然“恕”所涉及的是己心(意)与人心(意)的关系,则与之同类的“忠”所涉及的“言”“意”关系应是己言与己意的关系;进而,与“忠”同类的“信”所涉及的“言”“行”关系则应是己言与己行的关系。据《国语》注家韦昭“出自心意为忠”的注文,“忠”的意义为己言合于己意,则“信”的意义应是己言适于己行。进而言之,“忠”是言而由衷,言意一致,不以违心之语自欺;“信”是言而可行,言行一致,不以不能履行兑现的空言假话骗人。

 

但是,就“信”而言,孔子的言行一致观念又有其特殊性。他一方面讲“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并强调“言必忠信”,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但另一方面又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这看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前者之意是“言必信”,后者之意是“言不必信”。如果要把它们统一起来作无矛盾的会通性理解,只能这样来解释:当他讲“所谓君子者,言必忠信而心不怨”时,其“言必信”是指“信”是为人处世所应遵守的一般原则,这里的“必”是表示不得违背这个一般原则;当他讲“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时,其“言必信”是指“信”作为一般原则的具体运用,这里的“必”是表示具体地运用“信”的过程中执一不化而不知变通的固执态度。这也就是说,孔子既肯定守“信”之常之经,又强调用“信”之变之权。就守“信”的经常性而言,是“言必信”;就用“信”的权变性而言,是“言不必信”。小人讲“信”是用“信”而不知权宜,君子讲“信”则是用“信”而懂得权宜。孔子曰:“义者,宜也。”(《中庸·二十章》引孔子语)又曰:“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所谓“言不必信”,就是指用“信”而行其所言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合宜性、正义性,而不能是为了行其所言以证明其说到做到的讲信用就不顾行为的合宜性、正义性。孔子主张“行己有耻”,不能厚脸黑心地无所不为。所以他认为,凡事必先问一问义之与否,宜做则做,且要见宜勇为——“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不宜之事则决不能做,若“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如此“见利思义”(《论语·宪问》),才是君子所应取的品格;反之,见利忘义的作为则是小人的无耻勾当。孔子之强调“言不必信”,正是要求用“信”者须贯彻“行己有耻”的正义原则,正当而适当地行其所言。

孔子用以衡量某种行为是否合宜或正当的标准是“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是也。在他看来,倘能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便是达到了“克己复礼”的要求而臻于“仁”境了。(参见《论语·颜渊》)所以,用“信”而贯彻“行己有耻”的正义原则,也就是意味着必须依礼而得宜地行其所言。如此用“信”,乃是履行“仁道”[1]的一种行为。《论语·阳货》载:“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孔子明确将“信”纳入“仁”范畴,则其“信”可以本质地归结为“仁信”。

按孔子“克己复礼为仁”、“不学礼,无以立”、“不知礼,无以立也”[2]和“仁者爱人”[3]、“义者,宜也”的思想,“仁”的本质特征是基于“智”且使“智”“义”“礼”达到互相统一的“爱人”。所谓仁,就是在知礼(智)的基础上,合宜(义)地按其所知(礼)爱(仁)其所爱(人)。然则,所谓仁信,也就是在知礼的基础上,合宜地按照所知之礼,行其所言,以表其爱人之心。

综上,孔子的“仁信”是有体有用:以其体而言,是“言必信”;以其用而言,是“言不必信”。这种体用关系,突出地反映了孔子仁学中经与权或常与变互相统一的辩证思维特征。这种思维特征不仅表现在以“言必信”为体、“言不必信”为用的仁信本体论中,更表现在其仁信生活论中,即为了在日常生活中确保“信”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而不至于使“言不必信”的权宜性破坏了“言必信”的经常性,孔子要求君子在处理言行关系时奉行“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论语·为政》)的原则,即对于别人的请求,不是首先用言语承诺的方式来应允对方,而是首先采取行动来实践自己想要承诺对方的话,等到这尚未言说的承诺已经实现之后再把它说出来。相对于言语的承诺,这种“先行其言,而后从之”的承诺乃是无言的承诺,行动的承诺。采取这种承诺方式,可以绝对保证不失信于人,从而使“信”的经常性——“言必信”得到充分体现;但是,采取这种承诺方式,又并不是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自己都应采取行动去满足别人的请求,而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礼”为准绳来权衡和决定自己是否要采取行动来满足别人的请求,这样,“信”的权宜性——“言不必信”在这里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1]《孟子·离娄上》:“孔子曰: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

[2]《论语·季氏》:“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尧曰》:“不知礼,无以立也。”

[3]《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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