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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孔子的“信”观念看其“经”“权”辩证思维

已有 3985 次阅读 2015-4-9 23:10 |个人分类:儒家.儒学|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什么叫辩证?从思想方法角度讲,辩证法是两点论、重点论、转化论和条件论四者相统一的思想方法,即要全面地看问题,不要片面地看问题(两点论);要抓住问题的要害和实质,不要泥于枝节现象(重点论);要看到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不要凝固地僵化地看问题(转化论);但是,要把任何问题都放到特定情景下来进行分析,不要脱离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来做纯粹抽象的思辨(条件论)。其中条件论特别重要,例如评价孔儒之学,就要把它放到特殊情景下来进行思考,这意味着在不同情景下,其分析的角度和判断的结论有可能是不同的。如果不懂得这些,就会使自己陷入执一不化之境地。在这方面,儒家关于的辩证思维,是值得借鉴的。例如,孔子关于“信”的思想就很能体现出这种辩证思维。 

“信”的基本意义是指言而可行,言行一致,不以不能履行兑现的空言假话骗人。但是,孔子的言行一致观念充满辩证法。 

他一方面讲“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1],并强调“言必忠信”,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2],但另一方面又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3]这看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前者之意是“言必信”,后者之意是“言不必信”。如果要把它们统一起来作无矛盾的会通性理解,只能这样来解释: 

当他讲“所谓君子者,言必忠信而心不怨”时,其“言必信”是指“信”是为人处世所当遵守的一般原则,这里的“必”是表示不得违背这个一般原则; 

当他讲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时,其“言必信”是指“信”作为一般原则的具体运用,这里的“必”是表示具体运用“信”原则时的执一不化而不善变通的固执态度。 

这也就是说,孔子既肯定守“信”之经(常),又强调用“信”之权(变)。就守“信”的经常性而言,是“言必信”;就用“信”的权变性而言,是“言不必信”。小人之讲“信”是用“信”而不知权宜,君子之讲“信”则是用“信”而懂得知权宜。 

孔子曰:“义者,宜也。”[4]又曰:“君子义以为上。”[5]所谓“言不必信”,就是指用“信”而行其所言时,应考虑到行为的合宜性、正义性,而不能是为了行其所言以证明其说到做到的讲信用而就不顾行为的合宜性、正义性。 

孔子主张“行己有耻”[6],不能厚脸黑心地无所不为。所以,凡事必先问一问义之与否,宜做则做,且要见宜勇为——“见义不为,无勇也”[7];不宜之事则决不能做,若“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8]如此“见利思义”[9],才是君子所应取的品格;反之,见利忘义的作为则是小人的无耻勾当。孔子之强调“言不必信”,正是要求用“信”者须贯彻“行己有耻”的正义原则,正当而适当地行其所言。 

孔子用以衡量某种行为是否合宜或正当的标准是“礼”,即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是也。在他看来,倘能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便是达到了“克己复礼”的要求而臻于“仁”境了。[10]所以,用“信”而贯彻“行己有耻”的正义原则,也就是意味着必须依礼而得宜地行其所言。如此用“信”,乃是履行“仁道”[11]的一种行为。《论语.阳货》载:“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孔子明确将“信”纳入“仁”范畴,则其“信”可以本质地归结为“仁信”。 

按孔子“克己复礼为仁”、“不学礼,无以立”、“不知礼,无以立也”[12]和“仁者爱人”[13]、“义者,宜也”的思想,“仁”的本质特征是基于“智”且使“智”“义”“礼”达到互相统一的“爱人”。所谓仁,就是在知礼(智)的基础上,合宜(义)地按其所知(礼)爱(仁)其所爱(人)。然则,所谓仁信,也就是在知礼的基础上,合宜地按照所知之礼,行其所言,以表其爱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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