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周可真 苏州大学哲学教授

博文

导师论文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应被认定为剽窃行为 精选

已有 15296 次阅读 2014-5-18 05:08 |个人分类:学者.学术|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任何一级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导师和学生的贡献分别有多少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这取决于导师的责任心有多强和学生的学术能力有多强等情况,这些具体情况只有他们师生之间心知肚明,如果要把这种情况放到台面上来讲,是很难说得清楚的,别人不好作判断;别人只能根据他们已经达成的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来进行判断,即当导师允许自己的学生独立署名发表论文时,别人便可认定其论文是由学生独立完成的,其论文的知识产权完全属于学生,而不管导师事实上有没有做出贡献或做出了多少贡献。

 

当学生的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并得到学校认可并批准授予其学位之时起,从法律上讲,这篇论文应该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这当然也标志着他和他的导师已经达成了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他的导师允许他独立署名发表其论文,则根据这个协议,他的导师当然不可以采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而只能引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并且必须在其论文中注明其所引用的成果的来源和出处。

 

因此,凡导师采用而非合法地引用自己所指导而已经获得相应学位的学生的学位论文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剽窃行为。

 

【注】法、理、情应该分开。本文仅是从法的角度而论。如果考虑到情和理,则此类剽窃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对不严重或非恶劣的剽窃行为,在依法处理时宜当酌情从轻处罚。 



学术不端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26-795393.html

上一篇:某官媒应对外来挑衅的规律性反应:先本能后理性
下一篇:分享学生成果的行为不合师生道义
收藏 IP: 222.93.230.*| 热度|

27 袁海涛 曹聪 尤明庆 张明武 蔡小宁 赵斌 周健 李世春 唐凌峰 夏少波 陈龙珠 杨顺楷 曾新林 陈小斌 王春艳 侯成亚 卢威 霍艾伦 shuxuewangzi yunmu wou biofans fangfeng1979 truth21ct dchlin QDA2012 goldollar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91 个评论)

IP: 222.179.63.*   | 赞 +1 [58]Lewiss   2014-8-7 16:58
我的一位同学在读博时就因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被导师“强占”而与导师闹翻......后果有点严重,事情也有点复杂,当然我同学付出的代价也很大,毕业后几乎无法立足,但他对专业研究几乎到了痴迷的程度,一直坚持着,现在也小有成绩。我相信大部分学生如遇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敢和导师闹翻的。
IP: 202.113.11.*   | 赞 +1 [57]杨正瓴   2014-5-19 22:18
瞎说!
学生不能毕业,只能抄袭导师的。
回复  只能抄袭导师的成果作为毕业论文并且竟然通过,这是毕业论文设计中的造假行为,应该同时追究学生和导师的责任:学生剽窃,导师失职!
2014-5-22 23:34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59.226.166.*   | 赞 +1 [56]InP   2014-5-19 16:17
这个蛋真是扯得没边了,博士论文和杂志论文都分不清楚,
你去看看哪个学生的博士论文后面不是一堆To be submitted的文章,
按照你这个说明,写进博士论文了,就不能发表在其他杂志上面了?
这样不是全民剽窃?哪一个是干净的,
博士论文和期刊杂志没区别,那发表的论文数据又怎么可以写到博士论文中?
IP: 123.66.159.*   | 赞 +1 [55]刘学武   2014-5-19 16:11
讲的对。
IP: 222.78.242.*   | 赞 +1 [54]好象   2014-5-19 11:32
标题改为:导师论文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却不给学生署名应被认定为剽窃行为。
个人观点:不是剽窃行为,却是极其严重的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
IP: 222.66.119.*   | 赞 +1 [53]杨会杰   2014-5-19 11:06
   当学生的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并得到学校认可并批准授予其学位之时起,从法律上讲,这篇论文应该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这当然也标志着他和他的导师已经达成了法律上有效的公开协议——他的导师允许他独立署名发表其论文,则根据这个协议,他的导师当然不可以采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而只能引用其中的成果来发表论文并且必须在其论文中注明其所引用的成果的来源和出处。
...................................................
(1)学位论文是否可视作发表,这个本身就是个问题. 如果是做发表的话,硕士博士生的毕业都面临版权和抄袭问题. 自己的东西也不能发表两次!而学位论文内容必须在学术期刊发表才能被承认,这是行业起码的规矩.
(2)学位论文上署名学生和导师的. 至少从法律上承认导师和学生是共同作者. 所以,并不能证明学生的所有权.
(3)学位论文,版权其实是归学校的. 如果学校认为内容不应该发表,学生和导师都无权发表.
(4) 其实哪个导师是比较不上档次的做法.支持学生的权益.
IP: 175.43.113.*   | 赞 +1 [52]陈楷翰   2014-5-19 10:28
不过鹏哥说错了。我是本科生嘿嘿嘿,但是毕业后5年自费啃精细陶瓷成型,算国际难题吧,不给我啃除了个体系来?谁能指导我?   等成了找清华,他们要我去当访问学者继续研究我没去。等几年后你查查看多少教授在跟我风还不写我名字?

有天分的人还是有的,不用说硕士博士,本科生照样KO高难度的东西,关键现在是招收博士硕士的标准太低了。本科毕业论文的时候,你查我底看看,老师指导我没有,是不会全新的分析方法?
IP: 113.134.100.*   | 赞 +1 [51]xianw   2014-5-19 10:26
我支持周老师!如果按照"虞忠衡"的观点,那科学院,高校等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就都不能算作其科研成果,因为他们的论文所谓的成果都是国掏腰包作出的!  国际惯例
IP: 175.43.113.*   | 赞 +1 [50]陈楷翰   2014-5-19 10:20
[50]fugulinger  2014-5-19 08:18    [12]王又法  2014-5-18 09:56 从吴飞鹏的评论,可以肯定他没读过博士,即使读过,也是那种靠导师混毕业的那种。一直以来能指导博士的导师很少,我只见过一个,其它导师能做的就是给学生一个方向/课题,最多英文帮忙修改一下文法,仅此而已。


什么逻辑哦,文科生吧? 你没见过或者只见过一个就说明很少?井里的蛙还没见过同类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话过分了!鹏哥是老海龟,名校名师,PAM方向研究国际前三,准工程院院士的水平,刀子嘴婆婆心,这网上都知道。观点归观点,不带侮辱人的。
IP: 221.176.113.*   | 赞 +1 [49]张珑   2014-5-19 10:18
国家出钱,就是准备从导师这边买几篇文章的,是不是这个道理。
IP: 116.228.244.*   | 赞 +1 [48]汪元元   2014-5-19 09:42
[51]吴飞鹏  2014-5-19 08:55
常常把法不容情挂在嘴上的人不仅仅是小人,还是品质恶劣的混蛋,更多的事情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观念和不负责任的猪狗不如的杂种:案例,南京那几起老太太案审理和判决的法官。
老周不配当教授,更不配当哲学教授,应该辞职回家。你这篇文章和文章的回复充分表明,你的思想比那几个法官还恶劣百倍。

吴老师言论是否过激了啊。
举了南京彭宇案的例子,其实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合乎法理(民事案件中讲求优势证据而非铁证如山),但是后来的确引起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后果,我想这是社会发展中生成的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立法来消除和修正后果,而不应该一味的对法官口诛笔伐。如果法官判案都把情和理都放在法条之上,只会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感觉更加不安全。
IP: 124.16.226.*   | 赞 +1 [47]吴飞鹏   2014-5-19 08:55
常常把法不容情挂在嘴上的人不仅仅是小人,还是品质恶劣的混蛋,更多的事情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观念和不负责任的猪狗不如的杂种:案例,南京那几起老太太案审理和判决的法官。
老周不配当教授,更不配当哲学教授,应该辞职回家。你这篇文章和文章的回复充分表明,你的思想比那几个法官还恶劣百倍。
IP: 117.32.153.*   | 赞 +1 [46]fugulinger   2014-5-19 08:18
[12]王又法  2014-5-18 09:56 从吴飞鹏的评论,可以肯定他没读过博士,即使读过,也是那种靠导师混毕业的那种。一直以来能指导博士的导师很少,我只见过一个,其它导师能做的就是给学生一个方向/课题,最多英文帮忙修改一下文法,仅此而已。


什么逻辑哦,文科生吧? 你没见过或者只见过一个就说明很少?井里的蛙还没见过同类呢。。。。。。。。
IP: 117.32.153.*   | 赞 +1 [45]fugulinger   2014-5-19 08:15
[30]yancq  2014-5-18 13:57 作品和成就
编辑

周可真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哲学史》、《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江海学刊》、《社会科学战线》、《福建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著有《顾炎武年谱》(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顾炎武哲学思想研究》(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哲学与文化研究》(已发表论文专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明清之际新仁学——顾炎武思想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顾炎武与中国文化》(大多数为已发表论文专集)(黄山书社,2009)。


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过程是两码事,文科的书呆子来评论理工科的研究,看看就是了,别当真。
IP: 123.118.213.*   | 赞 +1 [44]陈小斌   2014-5-18 23:33
俺支持周老师!
IP: 139.227.241.*   | 赞 +1 [43]QDA2012   2014-5-18 20:33
待遇太差,根本抵消不了。俺们带一个硕士生三年只给导师一千多块劳务费,带一个博士生四、五年也就给二、三千块劳务费,还不如上一门课呢
回复  但就是这样,不还是争着当硕导、博导吗?
2014-5-18 20:59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8.199.18.*   | 赞 +1 [42]tonyabcd   2014-5-18 20:15
34楼:科研条件,经费那都是纳税人的钱,学生的研究成果当然是学生的,跟你有毛关系,你的指导作用,国家是给你钱 了,不是让你免费干的,要不,把本科论文直接写成老师的名字更好,还要学生干啥!一群得了利益的人,从不想放开利益!
不同意。钱是导师挣来的,并不是每人都能挣到的。照你的说法,大牛们就应该给学生免费提供科研条件,而且和大牛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你自己挣纳税人的钱去自己做科研吧。
IP: 139.227.241.*   | 赞 +1 [41]QDA2012   2014-5-18 20:14
和学生共同署名发表,就不算剽窃了吧?
否则搭上Idea、时间、精力、金钱,只为了帮学生拿个学位,人家还不领情,很可能还会骂你、打你甚至杀你,何苦当这个导师呢?
回复  不知道有关管理部分是怎样具体规定的。指导学生或带研究生、博士生本身就是“吃亏”的事,但这种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而“吃亏”,再说也不算纯粹的“吃亏”,因为国家和学校毕竟给予了每位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以相应的“待遇”了嘛。这种“待遇”和这种“吃亏”不是可以互相抵销了吗?
2014-5-18 20:20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59.66.44.*   | 赞 +1 [40]dchlin   2014-5-18 20:05
如果论文属于公开性质,所有人(包括学生本人)没按引文规范处理均可认定为剽窃。这应该是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内部资料(多属国人特有),无版权或知识权保护,剽窃认定是有难度的。合法与否也值得怀疑。
回复  是这样。
2014-5-18 20:13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83.94.47.*   | 赞 +1 [39]叶建军   2014-5-18 19:57
哦,也就是说可以发表了。现在有的博士论文上网在先,整理发表的论文在后,是不是有些先同居后办酒席登记的味道?
回复  有点这个味道。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还不是因为如今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求刚毕业的年轻人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却又不承认学位论文为正式成果所致?
2014-5-18 20:13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83.94.47.*   | 赞 +1 [38]叶建军   2014-5-18 18:44
请问博主一个问题:就是博士论文公开后,还能整理发表吗?有学生自己发表行吗?
回复  博士论文公开是其成果的事实性发表,将公开的博士论文出版或整理后分成若干论文发表,这是其成果的仪式性发表。打个不是很贴切的比喻,前者好比合法同居的婚姻,后者好比合法登记的婚姻。
2014-5-18 19:40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61.167.60.*   | 赞 +1 [37]吕喆   2014-5-18 17:30
嫖妾?
回复    
2014-5-18 19:41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61.178.245.*   | 赞 +1 [36]马军   2014-5-18 17:28
文科的一般比较偏向认为导师抢夺或剽窃了学生的成果,如民国很多大师没上过什么大学也可以做惊世之作,可以当大师。理工科专业下,导师剽窃学生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说老师剽窃了学生成果,只能说这个老师遇到的学生个个都是精英和天才。实际上大多数研究生,主要是硕士研究生能在老师指导下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就谢天谢地了,这也算不给毕业证和学位证注水。本科生更不提及了。
IP: 61.167.60.*   | 赞 +1 [35]吕喆   2014-5-18 17:24
>>[14]郑波尽  2014-5-18 11:16
to [3]
致谢里面已经承认了导师的作用。
~~~~~~~~~~~~~
查查,学生们的致谢有木有不端。。。
IP: 61.132.138.*   | 赞 +1 [34]阳立波   2014-5-18 15:41
支持33楼
IP: 124.79.172.*   | 赞 +1 [33]陈龙珠   2014-5-18 15:12
我不清楚有多少人忘记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在定稿前指导老师修改到了什么的程度上。至少我自己当年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几乎是逐句地修改,公式和图表都包含着指导老师的汗水。这些年来我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定稿前又何尝不是这样呢?看到网上笔伐那位苏大教授的论文与其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大幅类同便断言其抄袭,或许并非客观,这件事比较好的做法是当初投稿时或学生表示异议时联合署名(学生单位仍应是苏大)。
回复  陈教师,指导学生是教师(导师)的工作职责和教育义务,也唯其履行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教师(导师),才能获得学生和社会的尊重,学生也才有可能怀有对教师(导师)的感恩之心——至于学生是否因此而有感恩之心,那是学生自己的品德问题。
2014-5-18 15:53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0.73.3.*   | 赞 +1 [32]虞忠衡   2014-5-18 14:05
最后, 有著作权法回答你,不在于你讨论了: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回复  请您解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什么意思。
2014-5-18 14:09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看到您提到”讨论“一词我感到高兴,您为什么不参加”讨论“,却而要讲些与”讨论"无关的不三不四的话呢,这类话可是有损您作为名校毕业的学者的声誉滴!
2014-5-18 14:132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我理解这个著作权单位的署名只是为了表明该单位提供了一定的科研条件,由于提供这种条件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创新过程中因原创或首创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者外在的知识产权,后者是内在的知识产权。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中所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导师的指导是一种教育义务,所以他不应因尽了这种义务就可以获得对学生论文的内在知识产权,虽然学生在发表论文时理应表示对指导教师的尊重而提及导师的指导性贡献。但我们讨论的这件事情中的当事人根本不是学生没有提及自己导师的指导之功,而是导师占有学生的成果而没有提及自己学生的创造之功——那成果分明是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创造出来的,其创造主体是学生,而不是导师。
2014-5-18 16:523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20.255.2.*   | 赞 +1 [31]王又法   2014-5-18 14:00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借用北岛的诗回复一下虞忠衡 。一个老师可怜到用学生的论文充数。斯文扫地。
IP: 123.93.61.*   | 赞 +1 [30]yancq   2014-5-18 13:57
作品和成就
编辑

周可真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哲学史》、《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江海学刊》、《社会科学战线》、《福建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著有《顾炎武年谱》(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顾炎武哲学思想研究》(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哲学与文化研究》(已发表论文专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明清之际新仁学——顾炎武思想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顾炎武与中国文化》(大多数为已发表论文专集)(黄山书社,2009)。
IP: 123.93.61.*   | 赞 +1 [29]yancq   2014-5-18 13:55
我顶楼下,深表怀疑
IP: 210.73.3.*   | 赞 +1 [28]虞忠衡   2014-5-18 13:51
博主,出这样的奇闻,有这样的学生,再加上你的博文,是你们苏州大学的耻辱
回复  您还是回避问题,又说这样的话,难道您真的是在掩饰自己法律上的欠缺?至于我的博文是怎样,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这与苏州大学有荣辱有一毛关系吗?难道您认为只要我的观点不合您的想法,我的博文就影响到了苏州大学的荣誉?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您已经给您的母校带来了莫大耻辱,因为至少您在我这里发表的观点极不符合我的想法!
2014-5-18 13:58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0.73.3.*   | 赞 +1 [27]虞忠衡   2014-5-18 13:47
"博主回复(2014-5-18 13:45):博主,如果你连着基本的事实和法理都没搞清楚,就不要谈啥法律了。/虞教师在回避我的问题!我请您举例说明,您不照办,却说这样的话,这是否是在以巧舌来掩饰您自己的法律欠缺呢?我深表怀疑。 "
       我怀疑你发表过学术论文
回复  您有这个怀疑的权利,就像我也有怀疑你有否学术论文发表一样的权利。
2014-5-18 14:02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25.71.200.*   | 赞 +1 [26]赖波   2014-5-18 13:46
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数学、文科方面,这些不需要实验条件、太多资金支持的学科,学生有独立创新能力,很可能自己搞出很好的成果,这个时候就跟老师没关系。也确实存在,自己没花精力,但是霸占学生成果的导师。
IP: 210.73.3.*   | 赞 +1 [25]虞忠衡   2014-5-18 13:41
“博主回复(2014-5-18 13:34):您讲的“每一篇论文的发表都需要署单位名称”是否属实,我不知道,但即使属实,这里“署单位名称”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它是意味着作者所在单位也是其论文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之一?哪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有这样规定?如果中国有,请您举个实例。 ”
博主,如果你连着基本的事实和法理都没搞清楚,就不要谈啥法律了。
回复  博主,如果你连着基本的事实和法理都没搞清楚,就不要谈啥法律了。/虞教师在回避我的问题!我请您举例说明,您不照办,却说这样的话,这是否是在以巧舌来掩饰您自己的法律欠缺呢?我深表怀疑。
2014-5-18 13:45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0.73.3.*   | 赞 +1 [24]虞忠衡   2014-5-18 13:39
我在前面说过,在科学院,80年代前后,发表论文时,老师有可能署本科实习生的名字的,后来单位不提倡这样做,建议在致谢里说明谁谁参加了研究就可以了。
本科生不同与研究生,他们几乎没有独立研究的能力。本科生指控老师剽窃,于情,于理与法都不合适。 这类基本的问题,在科学网竟然会引起轩然大波,可见中国学生已经没有职业道德了。
       这类纠纷,在科学院几乎不能想象的,那个本科生敢指控他的指导教授剽窃。谁句不好听的,也就是那些一般的学校,才有这类奇闻,也只有那些学校的学生才会制造这类奇闻。
回复  看来您是中国名校毕业的了?即使是中国名校毕业的,这类名校在全世界也就是“一般的学校”,您有什么值得骄傲的呢?就是在世界名校毕业的学生,也有“一般的学生”,您算是名校中的”一般的学生“还是”杰出的学生“?如果只是”一般的学生“,则以”一般的学生“来笑话”一般的学校“,岂不真是一个笑话么?!
2014-5-18 13:52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25.71.200.*   | 赞 +1 [23]赖波   2014-5-18 13:37
除非学生毕业论文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师没有参与指导,论文没用采用导师的思想路线,没用花用老师的项目经费,完全独立自主完成,老师是不能使用学生的毕业论文发论文的,否则就是另外一种情况
回复  您讲的做法如果写进相关法律并且其法律获得通过,当然得按这种做法来做。
2014-5-18 13:41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0.73.3.*   | 赞 +1 [22]虞忠衡   2014-5-18 13:23
每一篇论文的发表都需要署单位名称的。单位啥也没干,按你的说法,单位剽窃个人的成果了?
回复  您讲的“每一篇论文的发表都需要署单位名称”是否属实,我不知道,但即使属实,这里“署单位名称”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它是意味着作者所在单位也是其论文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之一?哪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有这样规定?如果中国有,请您举个实例。
2014-5-18 13:34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0.73.3.*   | 赞 +1 [21]虞忠衡   2014-5-18 13:20
博主,学位论文上有指导老师的名字的,也哟与单位名称的。因此著作权,首先是单位,其次是指导老师,最后才是学生。
回复  不知道您所讲的“著作权”是啥意思。
2014-5-18 13:29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59.226.68.*   | 赞 +1 [20]青青子衿   2014-5-18 13:17
学生做的是导师的课题,用的是导师的钱,遵照的是导师的思路,导师当然能用学生的论文。当然,作为参与工作的学生署名是必须的。
回复  在已经变得不再合理的法律或法规需要修改而新法又尚未出台和正式生效的情况下,不合理的旧法仍然是任何人不得触犯的,这就是法不容理的情况。您讲的是合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讲理的一方和讲法的一方实际上难以进行有效对话,因为法和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2014-5-18 13:39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18.2.227.*   | 赞 +1 [19]outlookiiiii   2014-5-18 13:13
吴飞鹏自己是个怂货就以为全中国的学生都是怂货,真是自信得很啊。
IP: 59.71.73.*   | 赞 +1 [18]李俊彬   2014-5-18 12:48
回复。吴飞鹏,所谓的导师,几年前是不是也是根本没有拿学位的资格????难道他们就是完全不依靠老师,而成为的导师????
IP: 120.213.30.*   | 赞 +1 [17]周春雷   2014-5-18 12:33
周老师近年还指导本科生论文么?:)
回复  当然还要指导的。如今的学生写毕业论文,各人努力程度差异较大,但由于中国大陆学术界的总体学风大成问题,也由于中国大陆高校的总体办学理念大成问题,所以本科毕业论文的设计环节基本是走过场的一种形式主义做法,能保证在形式上没有抄袭问题就已经是阿弥陀佛,至于其他也就看学生自己对自己的责任心了,老师作为导师如果完全按学术规范来要求学生,对于多数学生来说是很难行得通的,学校官方也不得见希望教师这样做,因为如果这样做,学校的本科生毕业率以及应届毕业生就业率都会严重下降,下降到学校无法接受的程度。如果高校的办学体制和办学理念不改,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就还将继续下去。
2014-5-18 13:06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12.255.193.*   | 赞 +1 [16]李世春   2014-5-18 12:04
按照孔子的观点,导师是爹,学生是儿子。学生的学位论文就是学生的老婆,导师发表学生的学位论文就是嫖了学生的老婆。
因此,应该是嫖剽窃。
这相当于父辈嫖了自己的儿媳妇。

IP: 117.90.117.*   | 赞 +1 [15]鲍丙豪   2014-5-18 12:02
学生毕业后发研究生阶段论文不标注导师,更该算剽窃吧
回复  法律上可以,但道德上有所亏欠。
2014-5-18 12:54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76.16.248.*   | 赞 +1 [14]郑波尽   2014-5-18 11:16
to [3]
致谢里面已经承认了导师的作用。
此外,学位论文上面都标注了 导师的姓名,表明了导师的作用。
回复  法、理、情应该分开
2014-5-18 12:50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24.205.76.*   | 赞 +1 [13]季建清   2014-5-18 10:15
法不讲理,那就分开吧。
回复  法不容情,此其一;法若不讲理,则法当修改,但在新法未出台和生效之前,旧法仍然是任何人不得触犯的,尽管它不讲理,这是法不容理的情况。
2014-5-18 13:11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220.255.2.*   | 赞 +1 [12]王又法   2014-5-18 09:56
从吴飞鹏的评论,可以肯定他没读过博士,即使读过,也是那种靠导师混毕业的那种。一直以来能指导博士的导师很少,我只见过一个,其它导师能做的就是给学生一个方向/课题,最多英文帮忙修改一下文法,仅此而已。
IP: 101.5.161.*   | 赞 +1 [11]刘立   2014-5-18 09:15
“采用”一词,不好界定
回复  采用而非合法地引用
2014-5-18 12:45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IP: 119.129.195.*   | 赞 +1 [10]李东风   2014-5-18 09:01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729911&do=blog&id=795424
IP: 119.129.195.*   | 赞 +1 [9]李东风   2014-5-18 08:58
导师论文采用学生学位论文中的成果应被认定为剽窃行为
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自己的研究生,开题到实验全程指导,那么该学生的成果就不只是一方的。同样发表论文也应该双方共享。
回复  您所讲的情况只是一种“应该”的事理,如果既要按照这种事理办又不触犯法律或法规,则应该是师生共同商议来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按这个协议来办理。
2014-5-18 13:16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1/2 | 总计:58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跳转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5-2-22 04:0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2025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