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周可真 苏州大学哲学教授

博文

我所理解和坚持的最基本的民主原则——答博友王铮先生及YC先生

已有 3707 次阅读 2011-3-5 19:03 |个人分类:政治学|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 法律

我把允许自由地发表为国家法律所未禁止的一切论言理解为最基本的民主原则。至少迄今为止,以文革思维来表达个人意见的言论尚未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所以,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部分,某些反对这些言论的人仅有批判这种言论的权利,却没有不让这些人发表这些言论的权利,相反,正视这些言论和容忍这些言论的发表才是一个坚持民主原则的人所当取的态度。
 

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经常性地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某些仅仅于己不合或不利于某个组织或社会集团却并未受到国家法律禁止的言论采取“河蟹”措施。这种至多只有政策依据而无法律依据的做法是根本违背民主原则的做法,这在当今中国网检行为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有些网民对某些仅仅于己不合或不利却未受到国家法律禁止的言论采取某种极端的攻击行为(往往以恶意或恶毒的言辞形式来表现),这同样是根本违背民主原则的做法,其与上述“河蟹”行为本质上毫无区别。

 

如果我们不能坚持最基本的民主原则,不能容忍别人发表哪怕是自己极为反感或厌恶却并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言论,我们就不要指望中国会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

 

当然,理想的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并不是只要达到依法行事就行,更要根据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准来建立一种善法。我认为,以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准来看,善法的必要条件应是:(1)其法体现公民的普遍意志;(2)包括政府官员内在的公民及其组织都必须在其法所允许或未予禁止的范围之内行事。反之,不能体现公民的普遍意志的法,或人们可以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外行事的法,则是恶法或不善之法。官场盛行而屡禁不止的贪腐现象是公权被经常滥用的表征,而公权的经常被滥用必是以恶法或不善之法为件的。故由官场贪腐现象的盛行而屡禁不止的客观事实,可以推定只有在恶法或不善之法的环境中才会有这种事实的存在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26-419067.html

上一篇:杨澜是宜兴媳妇?
下一篇:世态人心种种——读张洁博文有感
收藏 IP: 180.117.34.*| 热度|

21 武夷山 侯成亚 刘庆丰 王铮 丛远新 刘畅 王涛 姜洪洲 陈国文 杨华磊 邸领军 阎建民 王随继 蒋永华 柏舟 曾新林 俞立平 陈苏华 侯振宇 ycjyf xqhuang

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4 09:1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