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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人:yegucheng [2010-10-12 16:08:20] |
周老师,那你认为在肖铁锤的案子中方舟子获得了什么收益呢? |
博主回复:
方舟子在肖铁锤的案子中究竟获得了什么收益,这只有方本人知道。
作为旁人,我认为方舟子应从此案中领悟到一个道理:单枪匹马的打假行为不仅在理论上是可以讨论的,自然也会有各种不同看法,而且实际上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其风险的大小是与人们对单枪匹马的打假行为的看法相关的。如果多数人倾向于赞同这种打假行为,则风险会相对小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更大;反之,如果多数人倾向于不赞同这种打假行为,则风险就会相对大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会降低。
方舟子对此案的法律判决之所以不满,是因为法律并没有他所想象的那样倾向于他,使他得到他自己想要得到的充分的法律保护。现实情况表明,人们对单枪匹马的打假行为的看法并不一致,许多人对此有异议甚至于有非议,这种情况是会对法律的判决造成实际影响的。如果方舟子能明白这一点,就必须对自己是否继续其以往的打假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果甘愿冒险,有勇于牺牲的无畏精神,就坚持下去;如果并不愿意冒很大的风险,没有勇于牺牲的无畏精神,就趁早收手。
从方舟子“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的自述可以体会到,他不仅很在乎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感受到了自身安全处于严重危机状态,这种危机感是一个常人的情感表现,而不是一个侠客的情感表现。
凡侠客都是不顾个人安危而能坚持自己所认定的正义目标而义无反顾地勇往直前的。侠客是从来不管也不会怪怨法律是否公正的,因为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就不需要侠客也不会出现侠客。侠客的出现和存在是以侠客们自认为法律不具有公正性从而需要他们的侠义行为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作为前提的。
方舟子对此案的法律判决的抱怨表明,他并不是一个正真的学术侠客,也就是说,他并不是因其认为法律不具有公正性从而需要他的侠义行为来维护学术的正义而从事学术打假的。他不具有侠客的正义感和无畏精神。既然如此,他就应该去过一种常人的生活。
常人即使是对学术界缺乏正义的现状有所不满,也通常只会表达一下自己不满的情绪,而不会去为改变这种使自己感到不满的现状而进行无畏的斗争。
方舟子在没有遇到实际危险的时候,他也许自我认为有一种义无反顾的勇力来进行打假,但是当遇到实际的危险时,他的这种自我感觉和自我评价就受到他自己的怀疑了,并且因其怀疑而开始自我动摇其初志了。他对此案的法律判决的抱怨,正是其初志动摇的现实表现。他应该自我面对和承认这个现实,由此做出明智的决择。
附:
发表评论人:chrujun [2010-10-12 0:21:49] 删除 回复 |
劝人放弃是不对的。 按我说的理,他的打假是一种无组织的侠客行为,这不是一种学术管理行为,因而是无效的,故劝他放弃是合理的;方自己说“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故劝他放弃是合情的。 |
发表评论人:wliming [2010-10-12 14:47:32] 删除 回复 |
博主回复:方舟子可以配合一个学术组织来进行打假,但他现在的打假是单枪匹马地进行的。我劝他放弃的是现在这种单枪匹马的学术打假,并不认为他今后也应该放弃配合一个学术组织来进行打假的努力。配合一个学术组织来进行打假是每个学者都可以也应该做的事。 拙文《方舟子的打假行为是一种无政府的学术侠客行为》是这样说的:“学术打假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统一的学术组织,二是统一的学术舆论。其中统一的学术组织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前提,因为统一的学术舆论必须通过统一的学术组织的努力才能达成。这意味着,仅当学术打假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学术组织而作为该组织的一种管理活动来进行时,学术打假才能成立,否则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学术打假,抑或充其量只是一种无效的学术打假。准此,方舟子先生多年来以个人名义所实施的打假行为应属于无效的学术打假。” 中国实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组织来管理中国的学术的,方的打假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如果他一直勇往直前地进行下去,则尽管我认为其无效,也不会劝他放弃,现在是他自己“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劝他放弃这种本来在学术管理意义上就是无效的行为的——“方舟子既有如此担心,我看您也就到此为止吧!”这不是讲得很清楚么?如果他义无反顾而不担心自己的安全,他尽可以继续进行他的这种无效努力。我明知其努力无效而又看到他本人在担忧自己的这种努力没有安全保障,故劝其放弃这种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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