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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相互关系的有关论述

已有 7438 次阅读 2010-8-2 19:36 |个人分类:读书.杂记|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辩证法, 恩格斯,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1]
 
 
“……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辩证法。”[2]
 
 
 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这就是说,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运动,或者对思维的运动,都一定是同样适用的。这样的规律可以在这种三个领域的两个中,甚至在所有三个领域中被认识出来。” “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自然和历史)的运动形式的反映。”[3]
 
 
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是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4]
 
 
辩证逻辑和旧的形式逻辑相反,不象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相互并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5]
 
附识
郑波尽先生声称他不敢对唯物辩证法妄加评论,但却发此高论曰
“辩证法在(中国)原始社会中即存在,辩证法是(中国)原始社会中的一种逻辑。”(参见郑波尽:《周可真教授的逻辑分析》)
这里引出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是回敬郑先生,希望郑先生不要妄论辩证法。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4-17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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