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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问题不应被纳入法律范畴——与唐凌峰先生商榷 精选

已有 6266 次阅读 2009-3-19 18:16 |个人分类:学者.学术|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学术道德, 学术共同体, 唐凌峰

       读唐凌峰先生博文《学术道德应该立法——评院士造假事件 》,对凌峰先生主张“学术道德应该立法”持有一点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凌峰先生商讨、切磋。

       除非涉及到知识产权,学术问题不应被纳入法律范畴而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学术道德本质上属于学术的社会责任范畴。对学术的社会责任,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无论如何,学术应当有益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这无疑是学术所负有的基本社会责任。从事学术者不顾学术的基本社会责任而粗制滥造抑或简单重复的“炒冷饭”之类的行为,才是也就是所谓学术道德问题。

       解决学术道德问题,不应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渠道来达成,而是应当通过体现学术共同体意志的司学渠道来实现,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先进学术共同体接轨的中国学术共同体的交往规则和相应的学术准则,并通过中国学术共同体来制订和执行与其交往规则和学术准则相一致的学术处罚条理,进而由代表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权威机构来负责实施这种处罚条理,对有关学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学术共同体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机构,是属于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其活动除了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社会公德的限制以外,具有独立于任何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自主性,执政党和政府对学术共同体的干预,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制订有关政策与法规予以积极的引导抑或消极的制约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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