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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易碎!“醉驾一律入刑”松动?

已有 2583 次阅读 2017-5-20 08:19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法律是件易碎品!感“醉驾一律入刑松动”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要求自5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据人民法院报4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本博认为:之所以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公众担心因此而使以无数血的教训而换来的“醉驾一律入罪”法律而前功尽弃。

本博有以下疑问:

(1)醉驾是一种具有恶意意图(危机非特定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并已经实施的行为,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条文入罪是必须的。情节较轻的,由审判机关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分(犯下某些罪行,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但因自首或其他情节,免予其接受刑事处罚),还勉强说得通,而“不予定罪处罚”则完全否定了立法本意

(2)刑事处罚的作用,一方面是制裁犯罪者,但更重要的是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作用。“醉驾一律入罪”,是逐步试探才得到的威慑可起作用的“最低门槛”(即,边际犯罪成本)。以往的行政处罚,没有起到必要的威慑程度,才导致全社会“醉驾一律入罪”的共识,并最终立法。“不予定罪处罚”,直接否定了法律的有效威慑作用;同时,也直接否定了全社会“醉驾一律入罪”的共识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

(3)“醉驾”一旦上了路,就不再可能是“情节轻微”。举一个可类比的例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是否可能因为食品没有卖出去、或卖给了身体健壮者而没有造成危害,而认定他们的行为“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所以,“醉驾情节轻微”的说法,本身就不合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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