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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点”制度是个典型的行政化制度,僵化古板。
哪个大学获得了一级学科博士点,就有了好多相应的资源,即使没有一个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哪个大学没有拿到博士点就啥都没有,即使引进或者培养了学术水平高的教授。这十分不合理!
其实,能不能培养博士生,关键看有没有合格的导师。博士生是导师个人培养的,跟学校整体水平关系不大。
所以,应该取消“博士点”概念,改为导师负责制。
我拟定了一个具体方案。
1. 个人的博导资质由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统一认定。博导资格动态评定,随时调整。任何一个人取得博导资质,并且挂靠单位支持,且有足够经费,就可以招生。招生人数指标也是随个人。
2. 挂靠单位必须为博士生的生活、学籍管理等诸方面培养提供相应的条件。
3. 如挂靠单位资质略欠,比如开不起某些博士生学位课程,可在第一年去其他大学上课。
4. 博士生的入学资格、考核过程和学位授予由地区或邻近地区的学位委员会学科组严格监督。此类学科组可于区域强校设置固定机构,相当于以前“博士点”的地位角色。学生的毕业文凭上要写导师姓名。如果出现问题,导师要承担主要责任,答辩委员会和培养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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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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