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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表“作案笔记”折射执法不文明

已有 2171 次阅读 2018-1-5 16:28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擅自发表“作案笔记”折射执法不文明

姜文来

近日,一盗窃嫌疑人在四川成都某小区内被警方和保安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一个写满“总结”的笔记本,爆红网络。这个笔记本上,工整地写满了各种“作案攻略”,包括道路规划、派出所地址、作案原则、作案反思……还有对自己的总结和反思:“摒弃自己对自己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式的战略指导要求,也要改正自己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式的懒散作风,不好逸恶劳。”(1月4日 北青网)

岁末年初,个人、组织做总结成为一种惯例,见怪不怪。但小偷这种 “特种行业”也做年终“总结”,虽然不能说是天下奇葩,确属绝无仅有,闻所未闻。小偷毕竟是偷偷摸摸的事情,见不得阳光,其“总结”也算是自己的“秘密”,按理应该深藏好,以免被发现成为呈堂供状或者作为笑柄。令人想不到的是,小偷竟然将年终“总结”随身携带,小偷恐怕也万万没有想到其在“工作”的时候被抓,“作案笔记”被上网,成为网红。这样的小偷一炮打红,想不出名都难。

小偷成为网红,不是自己要成为网红,而是其“作案笔记”被公布,被迫成为网红。可以确定的是,小偷肯定不会愿意将自己的秘密公之于众,是谁违背小偷的意愿将其作品推到网络,又是谁在媒体中广泛传播?看着媒体报道图片,小偷的笔记被拍摄成照片,是不是侵犯了小偷的著作权?

“作案笔记”是小偷的个人作品,小偷具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17项权利,其中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小偷同意擅自发表小偷“作案笔记”,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犯小偷著作权之嫌,相关人或者机关应该立即停止其可能的侵权行为,将其影响降低到最低处,并向小偷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等。小偷也有权利主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偷可恨,特别是他偷急需抢救病人的救命钱,让病人无钱可医,更加可恨。小偷在社会上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曾有报道捉住小偷捆起来暴打甚至将小偷打死的案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小偷做了不允许的事情,固然要受到惩罚,但惩罚的权利不在被偷的人手里,而是法律对其惩罚。小偷作为一个人,相关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因其是小偷就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小偷的合法权益,是法治文明的一种表现,那种无视小偷的权利行为是野蛮的。那种不经小偷同意,擅自发表其“作案笔记”的行为是对小偷合法权益的侵犯,本身就有违法嫌疑,是绝对不允许的。

善待犯了错误甚至犯罪的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治文明的一个体现,如何对待这个问题,折射社会法律文明程度,但愿类似擅自发表“作案笔记”侵犯小偷权益的行为不再发生,让法治的阳光照射在每一个角度,人人享受法治文明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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