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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表】往事并不如烟(126)

已有 2811 次阅读 2018-6-4 08:52 |个人分类:回忆录|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二一五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党组织作用问题

 人们习惯把“专业技术职务”叫职称,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做指挥棒,说明其导向和指挥作用很大。高等学校通过职称评审,发挥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组织学术队伍,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资源分配、岗位聘任和待遇分配提供依据。特别是通过高级职称的评审,可以为选好学术带头人,培养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的成果创造条件。一个学科有多少高级职称人员,反映其整体实力,所以各学科很重视;一个教师为了职称被指挥得团团转。因此,在高校,从各级领导到教师对职称评审工作都十分重视。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形成了整套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在选好人才,用好人才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职称评审工作中如何发挥党组织作用,促进德才兼备的教师队建设问题,值得讨论。

(一)关于教师评审中的思想政治考核问题。

     在现行职称评审中,虽然把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考核条件放在首要的必备条件之列,但是比较抽象、空泛,可操作性差,考核方式不足,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等政治条件基本成为一种形式,在实际评审工作中作用不大。众所周知,人们把思想政治条件作为必备的重要条件,对领导者和被评议者来说,下一个什么样的思想政治考核结论,是不可儿戏的。虽然考核结果只是“合格”和“不合格”的二元选择,但是,除了极个别人外,都拥护党的领导,都拥护社会主义,所以都合格。而实际上,不同的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现实表现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有较大差别,目前这种貌似审查条件方式模糊了差别。以抽象的条件考核掩盖了具体表现考核,使几乎所有的人在思想政治条件考核上都合格,且合格中没有差异之分,这等于是没有了思想政治考核这个条件。这种现象的存在,容易在群众中产生一种错误导向:思想政治条件只具有象征性,只要业务条件好就行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条件考核变成有名无实,起作用和影响小,无法在现实中规范或引导人们的行为。

 实际上,思想政治考核不但不是可有可无的考核内容,而且是十分重要的考核内容。一个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高等学校的教师,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不可能当好教师或学术带头人,不可能在教书育人的工作中以身作则,树立好榜样。

为选好学术带头人,有利于队伍建设和群体力量的发挥,要加强对被评审者的思想政治及现实表现的考核,使考核条件适当、具体、可操作。建议把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结合起来考核,除了考核职称申请者对“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等态度外,还应把教书育人,职业道德,团结合作,奉献精神,集体主义,服从领导,遵纪守法等作为现实表现的具体内容进行考核。如果可能,建议有关部门将职称申报必备条件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现实表现条件进行分层,形成一个评审指标体系。再进行分级分权双重考核,以便择优评审和推荐。我认为,这个指标体系可分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服从领导,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团结合作,热爱集体等5项,每项设:很好(90——100分)、好(70——89分)、较好(50——69分)、较差(30——49分)、差(0——29分)五个档次。这个指标体系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1、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促进学校师资整体水平的提高。

2、有一个可比的标准,有利于正确选择和培养学术带头人。

3、减少人际关系的影响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促进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4、减少职称申报上的一窝风和大锅饭,有利于教师心态平衡,使评上的顺气,未评上的服气。

(二) 关于基层党组织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问题。

1、在确定职称评审组评委人选时,一定要坚持用人标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除了思想政治表现之外,考察评审成员在平时和上届职称评审中角色表现情况。对于作风不正派(如合作共事比较差、评审中通风报信、泄露评审秘密),办事不公道(如公正性较差、带个人成见、为小集体的利益而不顾全大局)的个别人,不能选用。

2、不少高校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在职称评审中的“领导”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在建立学科评审组时,成员中都有院系党总支书记,有的单位甚至让其担任副组长。但是,有关职称评审的文件却存在自相矛盾的规定:在评审组投票表决时,总支书记不能参加高于其本人职称的评审投票。这就是说,通过“职称帽子”,盖掉了“总支书记帽子”。由此就出现了副组长或评审组成员(总支书记)在评审高于其职称时成为列席者的现象。更有甚者,只有中级职称的总支书记,无权参与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评审投票工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估计各高校只有少数院系党总支书记有正高职称,只有他们有权参与全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多数人无权参与全部评审工作。

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党总支书记到底是以专家身份还是以党组织代表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他们在评审中到底起什么作用?我们认为,他们不应该只是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或投票(有些总支书记并不是所在学科的专家),而是作为党组织和群众的代表对评审者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进行考核投票,把总支书记作为评审组成员的目的大概也是如此。显然,党总支书记不参加比其职称高的职称评审投票规定,既不符合初衷,不利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在评职称评审中的作用,也不利于职称评审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考核。

(三)关于申诉与异议问题。

通过申诉与异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减少评审中的失误与错位,是避免弄虚作假,保证评审准确性、公正性和评审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很多学校在职称评审中采取了异议和申诉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由于职称名额即职数的限制(尤其是正高职称),评审中可能出现失当,或者是学术之争,门户之见,致使有一部分具备相应职称条件者居于孙山之后,被迫淘汰出局,心里极不平衡而提出申诉;或者有的人出于某种用心和企图,因而提出申诉或异议。据了解,有一部分学校规定申诉者必须在本单位内咬定一个比申诉者“差”的已初评上的人为申诉对象,无申诉对象的不予受理。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合适,有人戏称为“挑动群众斗群众”。因为这种方式容易使申诉者以己之长,比人之短,个别人为了击倒对方到处收集“证据”,更有甚者,制造流言,中伤他人,这极易产生同事之间的永久性矛盾,影响内部团结和整体综合力量的发挥,甚至于损伤单位的元气,不利于单位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违背职称评审初衷。另外,各单位对异议时恶意中伤损害他人的行为,没有惩戒规定,致使少受居心不良之人,只需付出八毛钱的成本(一封平信的邮票价),就达到其目的。出现这些事情之后,收尾工作,后面的批评教育工作,只能落到以总支书记为首的党组织身上。

异议申诉中存在大量的调查、取证、核实、谈话及思想政治工作要做,谁来做?一般地说,受理异议申诉的是职称评审组,这个临时搭建的非行政性的学术评审组中的成员,以各三级单位中的部分教授组成,他们对异议处理,无权,无能力,无兴趣全面参与处理。这项工作中的许多具体工作只能由党总支书记或组长来做。组长只处理学术问题,如果党总支书记没有正高职称的帽子,按规定没有资格参加正高投票,当然,类推副高也是如此。这种规定使其权威性、制约性和话语权受到限制,他在处理时谁一当回事?怎么能有力地公正地处理好异议申诉问题?其实,职称评审中是有大量的人的工作和思想工作要做的。

经过思考,我把这些问题写成情况反映,和建议,呈送给学校党委和行政,建议学校取消按党总支书记的职称限制其投票资格的规定,使其在各级职称评审投票中,有权代表党组织和群众行使投票权。这一建议受到学校高度重视,随后,学校发文取消了相关限制规定,党总支书记成为能在各职级职称评审中行使投票权的名副其实的职称评审组副组长。我把自己的分析和对策建议,写成论文,被一个刊物录用发表了。

                          (1996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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